2012年投资项目管理师考试项目实施精讲63

发表日期:2011-6-30  来源:中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网

为了更好的帮助广大考生学习2012年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师考试课程 ,掌握2012年投资项目管理师考试 教材重点,小编精心汇集了2012年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的相关复习重 点和考试试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5.3.2(熟悉)筹资抵押

筹资抵押是指建设项目在筹资经济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依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营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

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实际运用:

1)既有法人财产抵押。

2)项目公司财产抵押。

3)第三方财产抵押。

5.3.3(熟悉)筹资质押

(1)筹资质押的定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 动产质押:是指在建设项目筹资经济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 权利质押:是指建设项目在筹资经济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价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2)筹资质押的范围

1)动产质押的范围。动产是“不动产”的对称。能自由移动而不损失其经济价值的物都称为动产。或者说,不动产以外的物都称为动产。如金钱、粮食、船舶、设备、商品等动产都可以质押。

2)权利质押的范围。

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相关文章推荐:

2012年投资项目管理师考试项目实施精讲汇总

2012年投资项目管理师考试宏观经济政策全真模拟汇总

2012年投资项目管理师考试《投资项目决策》辅导汇总

投资项目管理师历年真题   

更多投资项目管理师考试信息请关注:

2012年投资项目管理师考试用书推荐!

2012年投资管理师考试网络辅导火热招生中 >>>

2012年投资项目管理师考试信息免费短信提醒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