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帮助广大考生学习2012年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师考试课程 ,掌握2012年投资项目管理师考试 教材重点,小编精心汇集了2012年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的相关复习重 点和考试试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5.3.2(熟悉)筹资抵押
筹资抵押是指建设项目在筹资经济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依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营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
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实际运用:
1)既有法人财产抵押。
2)项目公司财产抵押。
3)第三方财产抵押。
5.3.3(熟悉)筹资质押
(1)筹资质押的定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 动产质押:是指在建设项目筹资经济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 权利质押:是指建设项目在筹资经济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价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2)筹资质押的范围
1)动产质押的范围。动产是“不动产”的对称。能自由移动而不损失其经济价值的物都称为动产。或者说,不动产以外的物都称为动产。如金钱、粮食、船舶、设备、商品等动产都可以质押。
2)权利质押的范围。
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相关文章推荐:
2012年投资项目管理师考试项目实施精讲汇总更多投资项目管理师考试信息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