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一旦发生结算纠纷,矛盾的焦点总是集中在结算依据上。如果协商不成,总是承包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按照结算文件上的工程价款,判令发包人承担相应的工程款支付责任。而发包人,要么抗辩自己从没有收到承包人提交给法院的结算文件,要么抗辩这些结算材料只是承包人的单方意思,尚未经过中介结构的评估和鉴定,自己也没有予以确认。这样以来,本来就已经拖了很久的结算,很有可能再走司法鉴定程序。承包人的权益就会因为合同约定的不全而遭受侵害,同时也使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被动。
而且,在实践当中,发包人经常利用这一矛盾,找出种种借口,故意拖延结算。这不仅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