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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案例全面分析五 |
| 添加时间:2008-1-31 11:57:39 中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网 阅读次数:次 |
××申请××合资经营××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终裁时间:1998年9月14日 一、案情 1993年10月28日,××市××化工橡胶厂(甲方)与本案第二申请人B(乙方)共同签署中外合资××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合营企业)合同(下称合营合同)。合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美元22.7万元,注册资本为美元17万元,甲方出资45%,计美元7.65万元,乙方出资55%,计美元9.35万元。 2.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四溴双酚A,年产300吨。 3.甲方以现有厂房、设备、场地使用权、配套设施出资,不足部分以人民币出资;乙方以现汇出资。 4.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5.合营期限为十一年,合营企业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企业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债权、债务根据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和承担。 6.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合营企业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7.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企业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可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 8.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合营合同得到××市外资管理部门批准,1993年11月18日,合营企业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后由于合营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问题,合营企业于1994年9月30日进行了重组,重组后的合营企业由被申请人、××市×××机械厂、第一、第二申请人四方共同投资兴建。1994年10月20日,××市外资管理部门以“×××号”文对合营企业-××化工有限公司更改合同章程有关条款作了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原合同的投资股东变更为甲方:两申请人,乙方:被申请人、××市×××机械厂。 2.同意合营企业的总投资和注册资本均变更为人民币400万元。甲方占65%,计人民币260万元,其中第一申请人占40%,计人民币160万元,以人民币出资,第二申请人占25%,计人民币100万元,以原投资的资产出资,不足部分以人民币补足;乙方占35%,计人民币140万元,其中被申请人占22.5%,计人民币90万元,××市×××机械厂占12.5%,计人民币50万元,均以人民币出资。 3.同意厂址变更到被申请人的厂内 4.同意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生产销售四溴双酚A、西咪替丁、纺织补剂。 5.同意合营企业生产规模变更为:年产四溴双酚A300吨,西咪替丁100吨,视市场变化而改变其它产品。 6.同意合营企业董事会组成变更为: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三名,乙方委派二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总经理由乙方推荐。 7.除以上变更外,其余均按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执行。 合营企业重组后,生产经营同样面临严重困难。1996年3月24日-26日,合营企业董事会在深圳召开会议,并邀请了当地镇政府领导列席了会议作见证。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合营企业因经营亏损,将合营企业的原股本金人民币400万元折价为人民币200万元。港方(即本案申请人)原投资的人民币260万元折价为人民币130万元,加上中方为友好关系而让步多给人民币10万元,共计人民币140万元作价转让给被申请人。自此合营企业的一切权利属于被申请人。 2.转股时,被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即1996年4月还30万,7月还40万,10月还10万,12月还10万,1997年4月还25万,6月还25万)还款,不得无故逾期,违约则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另有协议)。 3.股权转让后,合营企业 的生产、新产品开发、合营企业的设备的利用或外卖等均由被申请人独立确定,不受任何干涉。被申请人认可港方享受四溴双酚A 20%的股份权,具体分成由被申请人根据实际,自愿确定,港方不再予以任何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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