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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案例全面分析三 |
| 添加时间:2008-1-31 11:54:57 中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网 阅读次数:次 |
上海××××厂申请香港××贸易公司服饰有限公司合作合同争议仲裁案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终裁时间:1998年10月23日 一、案情 1996年3月5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了“沪港合作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合同”和“章程”,该合同、章程于同年8月8日经审批机关批准,取得批准证书,同年9月10日合作公司经国家工商局核准登记注册,颁发了营业执照,合作公司正式成立。 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28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0万美元。申请人提供上海市××路700平方米场地使用权,上海市××路25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作为注册场地,提供280伏和220伏的动力和照明用电、生活用水及电话、客货电梯。被申请人投入现汇20万美元,现有及进口设备折价5万美元。营业执照签发后一个月内提交合作条件。 合作合同还规定利润分配方式:合作期间被申请人确保申请人的税后保底收益,第一年为17万元人民币,以后在第一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增10%,如遇公司亏损或利润不足支付申请人的年保底收益额,由被申请人自行补足。 合作公司成立后,经营过程中,双方为支付保底收益、提供合作条件。支付水、电、电话等费用产生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申请人向上海分会提出下述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保底收益人民币188520.67元,并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偿付违约金人民币14063.34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水、电、电话等杂费共计人民币120106.88元,并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偿付违约金人民币17115.23元; 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申请为: 1.请求裁决申请人未能履行合作合同的违约责任,并赔偿违约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368193.96元; 2.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 开庭后,被申请人增加和变更反请求为: 1.申请人违反合作合同规定,致使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请求终止合同的履行; 2.因申请人停电造成合作公司聘用工人不能生产而需发的工人工资和管理人员工资54028元; 3.因申请人停电违约致使合作公司未能如期合作经营造成被申请人投入资金开办合作公司的经济损失: (1)合作公司开办费的经济损失27984.33元; (2)合作公司被解散后其产品及原料、设备需转让的经济损失332432.12元; (3)国外合作毁约的经济损失13000元。 申请人请求仲裁的事实和理由: 1997年4月22日,申请人在检修布电线路时,查实被申请人长期盗用申请人电能。为保护现场,申请人贴上封条暂停供电。此后,双方谈判不成,被申请人不参加董事会,并派人将合营公司财物搬离现场。申请人认为纠纷起因在于被申请人侵权、违约: (1)被申请人将电线私自暗接在申请人线路上,显属侵权; (2)被申请人拒绝赔偿电费,显属无理; (3)被申请人拖欠、拒付保底收益,违反合同规定; (4)被申请人多次哄抢,转移合作公司财产,显属单方撕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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